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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安良
联系方式:18684958913
注册时间:1993-02-20
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509号
简介:
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土石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生态修复、污染修复、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工程地质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测绘(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工程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及销售;工程钻探、凿井;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环境、节能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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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与郑艳媚、隆回县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5民终710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园林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与被上诉人郑艳媚、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方贻良、罗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4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4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郑艳媚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郑艳媚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与(2019)湘0524民初4469号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并且实质上是否定(2019)湘0524民初4469号案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蓝山园林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武冈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向享有工程款所有权的实际承包人罗健支付了质量保修金,原审认定蓝山园林公司未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未支付质量保修金属事实认定错误。 郑艳媚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质保金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不存在以相同的当事人与相同诉讼标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范围。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在法院扣划诉争质保金时,承认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不是所有权人,并且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后,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丧失了维权的救济途径,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流失。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的上诉请求。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贻良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方贻良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 罗健未予答辩。 郑艳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段工程实际承包人为郑艳媚;2、依法判决方贻良返还郑艳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31100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8日-2020年8月1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顺延照计)273680元;3、依法判决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隆回县自然资源局、罗健对方贻良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支付责任;4、判决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隆回县自然资源局、罗健、方贻良共同连带赔偿郑艳媚四年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审理过程中,郑艳媚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共同支付《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段工程质量保修金311000元,逾期利息191576元(自2016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18日止,参照年利率15.4%计算),共计502576元;2、判决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共同赔偿郑艳媚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3、判决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方贻良、罗健对上述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蓝山园林公司系从事经营范围为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经营;有机肥料生产、经营、销售;珍稀畜禽昆虫养殖经营的;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建材销售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公司系从事经营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土石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生态修复、污染修复、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工程地质勘察专业类样图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测绘;建筑工程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及销售;工程钻探、凿井;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环境、节能技术咨询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蓝山园林公司与中核公司系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关系。2013年11月1日,蓝山园林公司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隆回县自然资源局的内设机构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招标的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的建设施工工程。蓝山园林公司中标后,在正式与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正式签订合同前,2013年11月15日,蓝山园林公司与中核公司将该项目工程全部分包给郑艳媚。当日,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中对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收取公司管理费等内容约定,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全权委托郑艳媚作为项目负责人承包,郑艳媚按工程总价4.5%的比例交纳公司的管理费,生产进度及资金管理全部由郑艳媚负责,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只负责协助,工程款支付前需凭项目承包人在长沙县暮云信用社开立个人账户后,工程款方可办理转账结算,若承包人委托他人领取工程款,需凭承包人签署的委托书方可办理,同时,由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代缴代扣各项应缴税费后再转账支付给郑艳媚。2013年11月27日,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蓝山园林公司正式签订了工程项目名称为《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合同甲方,蓝山园林公司为合同乙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合同价款支付、竣工与结算的内容约定,工程总价款6835600元,价款支付按实际工程完成合同量30%经审核后支付合同价20%,完成合同量50%支付40%,完成合同量80%支付60%,项目工程全部完工且经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至75%,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至审定结算价95%,扣留5%审定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中标后乙方须按中标承诺将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缴至甲方指定账户,工程下达开工令、样板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50%,工程完成合同量的50%时退余款的50%,工程通过验收后全部退还,工程竣工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价格以原预算价格为准,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同时,合同中有关其他事项的约定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卖包或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郑艳媚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13年1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总价款10%即683600元至蓝山园林公司指定账户后再由蓝山园林公司向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13年12月10日,蓝山园林公司发出司发[2013]98号文件,标题为,关于成立“娄邵盆地2013隆回县土地整理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的通知,通知蓝山园林公司各部门、项目部,成立“娄邵盆地2013隆回县土地整理项目第八标段”项目部,同时任命郑艳媚为现场负责人。之后,郑艳媚就按照《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于2013年11月27日正式组织施工人员开始进行施工。同时,聘请了五个人在施工工地管理和施工,其中罗健在工程的现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第八标段的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参加处理、协调与工程监理的关系。根据该工程监理例会的记录,罗健系第八标段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郑艳媚本人有时不在工地现场。领取的工程价款或退还的履约保证金的流程为,首先由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蓝山园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汇入蓝山园林公司预留的银行账户内,再由中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郑艳媚预留的银行账户中。2014年5月26日,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所有八个标段的整治工程全部竣工。2015年12月18日,经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验收,全部整治工程均合格。郑艳媚具体承包的第八标段除按合同约定扣除审定结算工程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341466元外,其他所有工程款及须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均由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支付给蓝山园林公司后,由蓝山园林公司审核后再由中核公司按照与郑艳媚签订分包合同的约定,在扣除郑艳媚需交纳的公司管理费、各种税费后再由中核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郑艳媚。罗健在该工程第八标段的施工过程中,与承包了该工程第七标段的方贻良相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2月16日,罗健向方贻良借款200000元,方贻良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了罗健。同时,罗健向方贻良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借款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因罗健借款后经方贻良催收没有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方贻良通过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为,罗健系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整治工程第八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承包人,尚有质量保修金341466元没有支付。方贻良于2016年8月30日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整治工程第八标段的质量保修金274000元。武冈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冻结了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整治工程第八标段的质量保修金274000元。2016年9月6日,武冈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湘058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判决罗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方贻良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84000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罗健负担。判决生效后,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实际扣划了被冻结和尚未领取的在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整治工程第八标段的质量保修金311000元。2016年12月27日,距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验收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整治工程满一年后,即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届满后,郑艳媚持蓝山园林公司的付款申请函向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要求支付质量保修金,才得知质量保修金已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因方贻良与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扣划。2017年1月19日,郑艳媚在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所剩质量保修金30466元由郑艳媚办理领款手续后由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至蓝山园林公司银行账户后再由中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郑艳媚。2017年3月20日,蓝山园林公司向武冈市人民法院对在隆回县××镇××段的质量保修金311000元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武冈市人民法院扣划罗健在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质量保修金是错误的,要求中止对该质量保修金的执行。武冈市人民法院经查明后以方贻良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罗健系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的实际承包人,且蓝山园林公司在武冈市××林公司所有为由,确认蓝山园林公司不是隆回县××镇××段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于201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了蓝山园林公司的执行异议。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邮政特快专递向蓝山园林公司邮寄送达了(2017)湘0581执140号执行裁定书。蓝山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长义于2017年4月4日签收了执行裁定书,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期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蓝山园林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告知郑艳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据。2019年7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郑艳媚以本案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作为被告,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艳媚要求本案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与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连带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311000元,并承担逾期不付款的利息186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以向郑艳媚释明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了郑艳媚的起诉。郑艳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撤销了本院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郑艳媚申请本院通知方贻良、罗健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郑艳媚的起诉。郑艳媚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14日,郑艳媚以另行起诉为由撤回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裁定准许郑艳媚撤回上诉。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现今公布的三至五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郑艳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一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二、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三、承担返还和支付郑艳媚隆回县××镇××段的质量保修金311000元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四、郑艳媚要求承担逾期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五、郑艳媚进行维权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何承担。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郑艳媚在本案中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本案系郑艳媚撤回上诉后重新起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受理后首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属争议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系合同纠纷,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原则,即与郑艳媚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确认郑艳媚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不一致。郑艳媚根据法庭已经审理的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同时郑艳媚没有增加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增加诉讼请求须在法庭辩论结论前提出的情形,即使郑艳媚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进行法庭辩论,郑艳媚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法庭辩论前如增加诉讼请求,仍符合法律规定。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方贻良以郑艳媚超过期限变更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郑艳媚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二、关于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效力问题。蓝山园林公司在中标《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后,与中核公司将该工程通过分包的方式分包给郑艳媚进行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根据蓝山园林公司与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的合同条款约定,蓝山园林公司未经合同相对方允许不得将该工程分包、卖包或肢解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分包的情形,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发现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蓝山园林公司赔偿损失。蓝山园林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自己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中核公司与郑艳媚签订了书面合同,将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分包给郑艳媚具体进行施工建设。该分包行为虽然违反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蓝山园林公司签订的《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约定,但确系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各当事人之间为履行《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郑艳媚全权组织人员对整个土地整治工程进行具体施工、管理、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保障及保证工程质量。郑艳媚也是完全按照《娄邵盆地基本农田重大工程2013年度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过验收合格。郑艳媚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并没有提出异议,要求与蓝山园林公司解除合同。同时,根据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须由隆回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将土地整治的工程价款及所须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支付至蓝山园林公司在合同中预留的银行账户后,由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按与郑艳媚的约定结算并收取了须交纳公司的管理费及各种税费后再由中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郑艳媚。郑艳媚已经按照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除工程质量保修金311000元外其他所有的工程价款、履约保证金也按照约定已实际退付和支付完毕,可以确认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为合法有效。三、关于确认承担返还和支付郑艳媚隆回县××镇××段的质量保修金311000元责任主体的问题。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之债。债具有相对性,故合同的效力也具有相对性,也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内容、违约责任、效力判断均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在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无须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故本案中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就应当按照与郑艳媚所订立合同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蓝山园林公司与中核公司之间属于长期合作关系的事实,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作为与郑艳媚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的共同合同相对人,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蓝山园林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对311000元的工程款归属主张权利,当方贻良主张该工程款属于罗健所有时没有提出抗辩,在工程款被扣划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致使郑艳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至今没有得到支付,属于违约行为,故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郑艳媚在蓝山园林公司已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应当由郑艳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故郑艳媚要求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方贻良、罗健并不是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无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郑艳媚要求隆回县自然资源局、方贻良、罗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是否须承担迟延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利息。因郑艳媚系按照蓝山园林公司与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须支付的工程总价款6835600元中扣除了341466元即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没有另外交纳质量保修金,实际上该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对应当欠付的工程价款承担利息。郑艳媚要求逾期支付所欠工程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郑艳媚与蓝山园林公司、中核公司没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计付利息,郑艳媚要求按照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的标准明显过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三至五年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75%,应当按照4.75%的年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具体计算时间按照郑艳媚的诉讼请求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即2016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支付至2020年12月18日,利息数额为59090元(311000元×4.75%×4年)。五、郑艳媚的维权经济损失本案中能否确认。郑艳媚在知道工程质量保修金被扣划后,近年来为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郑艳媚要求赔偿因维权所造成的损失须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郑艳媚隆回县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土地整治项目第八标段的质量保修金311000元和利息59090元,合计370090元;(二)驳回郑艳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6.80元,由郑艳媚负担2795.45元,由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负担6851.3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上诉人蓝山天景地大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各自负担68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宁少军 审判员莫佩华 审判员何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红丽 代理书记员唐佳丽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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