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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联系方式:4469148
注册时间:2002-06-07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简介:
劳务作业分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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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缪凯峰与薛中兴、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03民初1018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缪凯峰与被告薛中兴、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劳务)、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公司)、泰州市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水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缪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薛中兴、建工劳务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935702.09元及逾期利息(以2935702.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北安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泰州水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薛中兴、建工劳务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67867.97元及逾期利息(以2767867.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薛中兴、建工劳务承担保全担保费5880元;3、请求判令被告北安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泰州水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6日改名为泰州市水务有限公司)依合法招投标程序确定了被告北安公司为其三水厂三期改扩建项目的中标单位。北安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建工劳务。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薛中兴、建工劳务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三水厂三期改扩建项目的35KV外线管道施工及配电房设备安装及10KV外线配网施工及配电房设备安装的施工由原告负责,承包方式为包采购包安装,后双方依工程量清单内容确定合同总价为945884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9034187.97元,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767867.97元。案涉项目建设单位系泰州水务,其余三被告均是违法分包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诉讼中,被告建工劳务表示原告提交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盖的建工劳务的公章系原告伪造的,并提供建工劳务与北安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中所盖的建工劳务公章,明显与原告所提交的不相一致;被告建工劳务并表示原告与薛中兴签订的并盖有伪造的建工劳务公章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尚高于其上家即建工劳务与北安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对建工劳务所指认的伪造公章的使用,原告表示是薛中兴所为,薛中兴则表示其没有盖这个章,现薛中兴持有的合同中没有盖建工劳务的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缪凯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叶飞 人民陪审员翟兴根 人民陪审员焦酉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蕾 书记员金翠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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