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裁判文书详情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崔粼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与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525刑初50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奈曼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学刚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红艳、刘鹏宇出庭支持公诉,淑霞到庭担任翻译,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大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日班花转盘处时,被奈曼旗公安局固日班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查获时,因梁某拒不出示驾驶证件、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奈曼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出警经过、归案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郑学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静
判决日期
2021-05-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