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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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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与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525刑初42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奈曼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布和、刘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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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大镇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天鲜熟食店南侧100米处,被特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高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被告人高某的供述,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高某查获视频、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郑学刚 审判员段晓梅 人民陪审员韩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杨 书记员淑霞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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