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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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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与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525刑初32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奈曼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红艳、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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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日14时30分,奈曼旗交警大队民警在奈曼旗八仙筒镇西塔日牙图村村南巡逻时对由南向北行驶的号牌为×××号普通低速货车例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18.28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14时30分,奈曼旗交警大队民警在奈曼旗八仙筒镇西塔日牙图村村南巡逻时对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号普通低速货车例行检查,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 2.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系传唤到案。 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于1973年5月2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依法提取被告人王某的血样。 5.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准驾车型C1及车辆信息。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7.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8mg/100ml。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郑学刚 人民陪审员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张国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杨 书记员淑霞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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