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顺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21)浙0382民督71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领个人信用卡(卡号为6222××××6520)。申请时,被申请人自愿遵守申请人的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相关规定,领用合约约定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申请人2015年11月30日开始透支2000元,2018年7月9日最后还款0.03元,后未再还款。截至2018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尚欠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丰收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客户名下账户及卡片查询、交易明细、送达地址确认书、催收记录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透支本金11483.5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3日止为1170.34元,自2018年10月14日起,以透支本金11483.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为574.18元(以透支本金11483.59元为基数按5%一次性计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金顺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1483.59元、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3日止为1170.34元,自2018年10月14日起,以透支本金11483.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574.18元。
申请费44元,由被申请人金顺枢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连新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炜琳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