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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犁
联系方式:023-67894132
注册时间:1994-03-01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希尔安路168号
简介:
许可项目:从事药品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浓缩丸、水丸)、合剂、糖浆剂、酒剂、茶剂、洗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贴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漱液剂、口服溶液剂、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生产及销售(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期限经营);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医疗器械生产,普通货运,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妆品、消毒剂、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销售;中药材种植及培育、销售;药品研究,中药饮片研发、医药技术研发、推广及转让;新药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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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与冯常刚冯常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7民初2192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安公司”)与被告冯常俊、冯常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尔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常俊、冯常刚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希尔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常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45831.9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45831.90元为基数,从案件受理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冯常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冯常刚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冯常俊签订了《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被告冯常俊以原告四川省攀枝花市地区经理的身份,全面负责我司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的销售工作,销售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销售。2018年3月2日经对账结算,被告冯常俊尚欠原告货款145831.90元,当日出具了欠条并订立了《还款协议》,承诺从2018年4月30日起每月还8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同时承诺若到时没有还完,愿支付违约金10000元。订立还款计划后冯常俊在我司的催收中一直未还款。被告冯常刚于2016年7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诚信保证书》,为被告冯常俊进行诚信保证,为此冯常刚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冯常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诉请如产。 被告冯常俊、冯常刚未作答辩。 原告希尔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欠条、还款协议、诚信保证书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希尔安公司经营药品等业务。2015年5月16日,原告希尔安公司(甲方)与被告冯常俊(乙方)签订《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主要约定:一、甲方聘用乙方为四川省攀枝花市,负责攀枝花地区办事处的地总级经理;二、乙方自愿选择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经营甲方指定产品,并在指定域内销售,具体销售区域攀枝花市。……四、双方约定,乙方通过销售回款取得销售提成,提成比例由营销方案规定,营销方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取得的销售提成,含乙方销售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下属人员的工资、各种费用及自身的工资、各种费用等,乙方取得的销售提成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甲方为乙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五、乙方收入按公司年度营销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省总、地总、终端经理均实行底价承包政策,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归省总,地总底价与终端经理底价的差额归地总,终端经理赚取终端经理底价与供货价的差额。……十三、乙方有及时收回公司货款的义务,乙方收到货物后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给甲方打收货回执,按规定时限汇款政策回款,不得拖欠、挪用、侵占甲方货款。十四、在经营过程中,凡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过期、破损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除质量问题、在途破损或国家政策要求外,乙方不得退货,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方可退货,退货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年度营销方案规定承担。 2016年7月21日,被告冯常刚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诚信保证书》,载明:本保证书是《希尔安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的一部分,如被保证人冯常俊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等给公司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的,保证人愿意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被保证人对造成公司财产及经济损失完结为止。 2018年3月2日,双方对账结算后,被告冯常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至2017年11月30日,本人欠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45831.90元,以此欠条金额为准,此前本人所签欠条作废。同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以上欠款,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第1次付款时间2018年4月30日,还款金额8000元;第2次付款时间2018年6月30日,还款金额8000元;第3次付款时间2018年8月30日,还款金额8000元;第4次付款时间2018年10月30日,还款金额8000元;第5次付款时间2018年12月30日,还款金额8000元;第6次付款时间2019年2月28日,还款金额8000元;其他还款时间同上,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还48000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还49831.90元,还款方式及时间同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债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应承担欠款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冯常俊未按约定还款
判决结果
由被告冯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000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被告冯常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常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常俊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64元,由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41.77元,被告冯常俊、冯常刚负担2674.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常俊、冯常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小琴 人民陪审员黎宗庆 人民陪审员马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贞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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