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改玲、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民终1480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常改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改玲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与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改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改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玉东
审判员李曙霞
审判员孔繁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闪
书记员孙静文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