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雄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02民初4811号
判决日期:2021-05-0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雄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涵、尹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遵义雄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混凝土货款人民币708833.00元(不含税金额)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7449.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进购混凝土用于其供应的红花岗区世纪中心1#、2#楼工程项目。至2020年6月15日,原告按约定提供商品混凝土不含税总价946504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37671元,尚欠708833元。同年11月7日,被告承诺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每月1.5%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2021年2月10日前还清全部货款和资金占用费。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延期付款承诺书》,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李勇身份证、商砼结算单、调价函、《延期付款承诺书》等书证,结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至5月,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混凝土浇筑部分所需材料至红花岗区世纪中心1#、2#楼。被告均在原告提供的《商砼结算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货款金额。期间,商品砼调价两次,被告均在原告提供的《商品砼调价函》上签章确认,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1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商砼资金占用延期付款承诺书》,约定:原告于2020年4月开始向被告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该批货物总价(不含税金额)为946504元,被告已付237671元,截止2020年5月30日实际未付金额为708833元。现因被告资金问题不能按约定进行支付商砼款,就此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原则下,被告承诺从2020年8月1日开始将总欠款金额每月按0.015元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0632.5元,直到将欠款金额结算为止,被告承诺未付款项在2021年2月10日前连本带息全额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肖文涛,账号:62×××85,开户网点: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确认电话:182××××2831、132××××9997。
另查,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2021)黔0302民初4811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月10日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账户尾号1526内的存款人民币776282.20元(账户余额1753.14元,有在先冻结,本案作额度冻结)
判决结果
被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雄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708833元及资金占用费(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为66984.72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708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01元,共计10181元,由被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夏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颖
判决日期
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