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325执312号
判决日期:2021-05-09
法院: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5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154507.15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案件执行费1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招商银行,开户账号:512902321410402_00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635.73元(含案件受理费1140元,案件执行费15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梁胜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龙剑珏
书记员聂世宁
判决日期
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