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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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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英与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29民终205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鲁志英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史利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2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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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鲁志英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1)内2922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认定上诉人的代位权诉讼成立。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以“上诉人鲁志英与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上诉人鲁志英的起诉是错误的。1、上诉人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上诉人鲁志英与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上诉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史利平)与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2011年5月10日,被上诉人1设立的“雅布赖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包头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史利平为实际垫资施工人)签订《雅布赖工业园区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两份合同,《合同》副本明确约定:史利平挂靠公司全额垫资施工,自负盈亏。2、第三人史利平与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二、第三人史利平与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欠付工程结算款总价为13609707元(见证据);三、2020年9月21日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给付第三人史利平工程欠款本金13609707元(见证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3、上诉人鲁志英是第三人史利平的债权人。详见案卷证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第三人史利平向上诉人鲁志英借款并将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及工程款全部做抵押,全额垫资施工完成了工程项目。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第44条规定及《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上诉人代位权诉讼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案中,《雅布赖工业园区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是雅布赖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与包头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鲁志英与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被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鲁志英起诉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被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要求给付工程款之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志英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温美蓉 审判员张佰济 审判员王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蕊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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