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71民辖终4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原审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甘71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5年2月4日施行,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案诉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甘谷县。因此,本案管辖权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另外,双方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土地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且约定哪个铁路法院管辖不明确,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甘71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陶皓
审判员张永超
审判员敬阳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洁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