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林培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25执1959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培杰、高美琴、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甬象商初字第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培杰、高美琴、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培杰、高美琴、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支付执行款2051913.7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培杰、高美琴、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培杰、高美琴、象山冶金电器设备厂已履行执行款300000元、执行费22919.14元,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1751913.78元及利息。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195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俞子杰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