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5民初1240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旭向北方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46.01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9346.01元;2.判令王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旭系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二期(名郡)小区(以下简称名郡小区)10#楼101单元的业主。2015年2月10日,北方物业公司进驻名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终止,同时约定小区业主应向北方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北方物业公司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为名郡小区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但王旭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方物业公司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北方物业公司与名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终止,物业服务费按照“高层住宅1.2元/月•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合同签订后,北方物业公司进驻名郡小区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旭系名郡小区10#楼101单元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6.93平方米。因王旭未缴纳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北方物业公司遂委托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丁师婷律师于2019年1月18日向王旭的住址邮寄送达《律师函》,以催缴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王旭于同年1月20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至今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北方物业公司提供的《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律师函》、EMS快递面单及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46.0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被告王旭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钟金菊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