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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胜
联系方式:028-86443986
注册时间:1980-09-30
公司地址:成都市通锦路9号
简介:
铁路电气化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电信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机械维修;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检验检测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加工、销售(以下范围仅限分公司适用):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标准及非标准配件,电气化接触网钢柱及横梁,工业电气产品,输电线路铁塔、通信微波塔、电缆桥架,非标机械设备、配件,一、二类机电产品,多元合金共渗、支座预埋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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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09民初7308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保证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库房租赁合同》,被告出租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家镇的库房供原告使用,原、被告约定该库房租期为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日,月租金为70455元,且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120000元。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赁费及保证金。2019年10月,案涉《库房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依约退出库房。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退还租赁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库房租赁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其库房的事实;2.银行回单3份,以证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租赁费及押金,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退还押金的事实;3.2018年10月15日押金单(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支付被告押金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证明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库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租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的房屋给原告作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日,计租日自2018年10月2日起算,月租金为70455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金;被告交付该房屋前,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20000元,租赁期限届满时,原告如期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履行合同义务后15个工作日内且原告将注册于承租房屋内的企业迁出完毕后,被告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原告;原告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首期费用542730元,含租金422730元、保证金120000元,2019年3月2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4227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支付被告首期费用542730元,被告就其中的保证金120000元向原告出具收据。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100000元。2019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322730元及水电费1037元。被告亦如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0月1日,原告腾退租赁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将保证金120000元退还原告
判决结果
一、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环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茹华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富美芳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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