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无锡聚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百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友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05执异3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胜利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聚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公司)、无锡百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无锡友谊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林鹏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等证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5日,建行胜利门支行的上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建行胜利门支行在借款合同编号为【SLDK-5164-2013-LX012】及担保合同编号为【SLDK-6364-2011-LX004-1】、【SLDK-6364-2011-LX004-2】、【SLDK-5164-2013-LX012】项下的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转让于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本金为15500000元,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同时建行胜利门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载明本案原诉讼主体建行梁溪支行已更名为建行胜利门支行,并确认由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
2020年5月13日,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上海道桐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借款合同编号为【SLDK-5164-2013-LX012】及担保合同编号为【SLDK-6364-2011-LX004-1】、【SLDK-6364-2011-LX004-2】、【SLDK-5164-2013-LX012】项下的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转让于管理中心,转让债权本金为6471600元。因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本案中曾于2017年2月23日受偿9028400元,故未受偿债权本金尚余6471600元。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同时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书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由管理中心取得上述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
2020年5月7日,管理中心与林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管理中心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中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转让于林鹏,债权本金为6471600元,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同时管理中心书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由林鹏取得上述债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管理中心于2021年3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拍卖竞得信达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后与林鹏于2020年5月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对上述债权已转让给林鹏的情况进行了追认
判决结果
变更林鹏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吕全兴
审判员陆文辉
审判员唐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亦盛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