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吴晓群、黄燕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203民初13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群与被告黄燕惠、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高清忠、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黄燕惠、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如下:该案事故发生地为永春县,黄燕惠、高清忠、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的住所地也均为永春县,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唯一在贵院管辖区内的被告为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根据吴晓群起诉状陈述,其认为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系黄燕惠的用人单位,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据此作为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依据。但事实上,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并不是黄燕惠的用人单位,福建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才是黄燕惠的用人单位,对此,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单可以证实。吴晓群起诉时据以确定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基本事实错误,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由于不同地区法院的相关赔偿标准存在差异,特别是厦门市作为全省城乡赔偿标准一体化的试点地区,如由贵院审理,赔偿标准必然高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或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赔偿标准,将对各赔偿主体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为避免吴晓群为增加赔偿数额而虚构关联,滥用诉权强拉被告而制造管辖权等情况,请贵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予以严格审查,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或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