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民终35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巨能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水利公司)、博乐市新万达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阳光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丰源公司)、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博乐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964.77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宋振芹
审判员孙祎
审判员张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叶云飞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