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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勇
联系方式:0902-2318044
注册时间:1999-09-15
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八一路泽宇花园底商
简介:
焊接材料及设备、高低压阀门、水暖管件、保温材料、电子设备、轮胎、消防器材、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印刷品、劳保用品、办公及文化用品、电脑配件及耗材、有色金属、不锈钢产品、工程机械及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不含射钉枪、弹)、橡胶制品、机械设备、电线电缆、量具刃具、化工(不含危险品)、轴承及配件、润滑油、钢材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筛网编织;消毒液、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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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222财保2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商贸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户的存款98519.15元。申请人利达商贸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户的存款98519.1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005.19元,由申请人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萨玛丽萨依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古丽巴合提塔阿铁尼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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