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222财保2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商贸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户的存款98519.15元。申请人利达商贸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户的存款98519.1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005.19元,由申请人哈密地区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萨玛丽萨依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古丽巴合提塔阿铁尼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