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6财保7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5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诉前保函》,承诺对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条件进行赔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53元,由申请人河南德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德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金钞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