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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26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吕浩
联系方式:0755-26084178
注册时间:2003-11-06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交汇处星海名城七期2205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搪瓷钢板(或搪瓷制品)的销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工程咨询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劳务派遣;货物运输; 公路道路养护与维修;公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养护与维修;隧道养护与设施维修;桥梁养护与设施维修:水下爆破工程;搪瓷钢板(或搪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建筑用砂、石料及石粉加工、销售;页岩开采、露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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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与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3222民初1116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墨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与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被告新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戈壁料运输款14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开始我参加了墨玉县水管总站发包的被告深圳市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和田河大型灌区墨玉县2017年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一期工程(玛奎牙干渠桩号15+00031+550段)第二施工》我用我的翻斗车运输戈壁料事项,我从墨玉县博斯坦阔勒向墨玉县奎牙镇项目地,我完工后项目经理王学宏用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我写了欠条《共欠148000元整》为内容的欠条,根据公司的要求,我已向公司提供了正规的税务发票,我多次跟被告单位联系要求剩下的尾款结清,但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各种理由逃避付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至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定为盼。 被告新朗公司辩称,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答辩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被告王学宏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公司从未雇佣王学宏作为项目经理负责答辩人承建的项目,被告王学宏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证据: 1、由案外人王学宏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运输玛奎牙二标戈壁料共计148000元,原告提供了运输义务,经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证明上没有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且不能证明王学宏是我公司的人员。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系由案外人王学宏出具给原告的,证明拖欠砂石料运费148000元,且该证明书上并未加盖公司印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并在卷佐证。 2、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1份,投标函1份,证明该工程是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项目经理是管仲敏,经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该组证据是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伪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是复印件,未向法庭提交原件予以核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2017年8月中标墨玉县水管总站的《和田河大型灌区墨玉县2017年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一期工程(玛奎牙干渠桩号15+00031+550段)第二施工》,原告与案外人王学宏达成协议,由原告给案外人王学宏运输戈壁料,经结算后,案外人王学宏给原告出具证明书,证明拖欠原告砂石料运输费148000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原告图热麦麦提柔孜麦麦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龚高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何奇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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