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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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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琼等与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行终45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琼、吴凯、罗吉、吴艳平(以下简称吴琼等四人)诉被上诉人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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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4日分别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寄交了《政务执法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源市公安局及其下级公安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可因此向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提起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该投诉举报的单位部门全称、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以及办理上述投诉举报案件的程序期限、救济渠道信息,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2)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及公安部督察机构的全称、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3)申请公开公民向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依法提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方式、途径、办理案件程序时限、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单位部门全称、办公地址、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上述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救济渠道信息,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4)申请分别公开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其“扫黑除恶”机构的全称、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5)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上述规定的实施细则之政策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文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6)申请公开你局获取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分别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分别公开2008年至2019年各年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即电子邮箱),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且须分别公开上述两局各自的信息。(7)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期间在吉林省辽源市(包括县)举办重大活动的日程信息及相应参与安保活动安排信息。(8)分别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辽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辽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及相应警号、办案民警姓名及相应警号、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对上述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问题启动监督程序的救济渠道,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作出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源市公安局及其下级公安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可因此向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提起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该投诉举报的单位部门全称、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以及办理上述投诉举报案件的程序期限、救济渠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等信息不属于辽源市公安局负责公开,您可以向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辽源市公安局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部门全称为辽源市公安局督察审计支队;投诉方式途径为电话、信件、现场受理等;办公地址为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投诉举报电话为0437-12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办理案件的程序期限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信息不予公开。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辽源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及公安部督察机构的全称、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督察机构的全称等信息不属于辽源市公安局负责公开,您可以向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辽源市公安局督察机构为督察审计支队。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和群众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业务培训;负责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工作。办公地址为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投诉举报电话为0437-12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信息不予公开。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向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依法提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方式、途径、办理案件程序时限、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单位部门全称、办公地址、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上述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权利、监督救济渠道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向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提起集会游行示威等信息不属于辽源市公安局负责公开,可以分别向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辽源市公安局依法“提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方式、途径、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救济渠道信息”等政府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相关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单位部门为辽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维稳工作;分析维稳工作形势,协调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办公地址为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投诉举报电话为0437-12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信息不予公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现不存在,该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其‘扫黑除恶’机构的全称、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辽源市人民政府“扫黑除恶”机构的全称等信息不属于辽源市公安局负责公开,您可以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辽源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机构全称为辽源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临时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扫黑除恶”机构全称为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其机构职能请查阅辽源市公安局网站。辽源市公安局办公地址为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辽源市南康分局办公地址为人民大街3815号;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投诉举报电话为0437-12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信息不予公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现不存在,该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辽源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上述规定的实施细则之政策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文件”。经核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规定》第三十九条,辽源市公安局未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辽源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期间在吉林省辽源市(包括县)举办重大活动的日程信息及相应参与安保活动安排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内容规定,辽源市公安局2019年12月在我市没有重大活动。2020年1月至12月的重大活动暂未安排,不存在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你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分别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分别公开2008年至2019年各年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经查,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其中,您申请获取的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请登录辽源市公安局网站查询。同时,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其他内容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您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现不存在。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辽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辽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机关职能、负责人姓名及相应警号、办案民警姓名及相应警号、办公地址、工作时间、有效联系电话、对上述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问题启动监督程序的救济渠道”,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侦办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指定管辖的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刑事大要案件;侦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辽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要职责是:掌握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辽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刑事犯罪信息,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侦办重大集团犯罪、重大涉外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组织、协调部、省督案件及重大跨区域的系列案件、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指导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负责刑侦基础工作;负责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等刑事技术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统计分析、综合信息系统管理、情报资料管理、分析、比对、查询和自侦案件的审核工作。办公地址为辽源市人民大街4456号;工作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对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问题投诉举报电话为0437-12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负责人姓名及相应警号、办案民警及相应警号、有效联系电话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该信息不予公开。”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送达。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不服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作出的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被告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公安厅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了吉公复决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辽源市公安局作出的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使社会广为知晓。”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其特殊性,公安部[2018]26号令《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范围。本案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所诉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未予公开的受理下级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投诉举报办理案件的程序期限;督查机构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电话;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上述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权利、监督救济渠道;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的联系电话的信息。关于受理下级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投诉举报办理案件的程序期限,《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没有受理投诉办理期限的规定;关于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权利、监督救济渠道,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在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告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已有相关规定,按法律规定执行;关于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在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关于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据此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公安部(公通字[2018]26号)《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亦未规定公开上述信息;关于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是否编制或公开2003年至2013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该项内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要求确认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向被告辽源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内容属于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部分内容不属于被告辽源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被告辽源市公安局针对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的申请,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对于属其职责范围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对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信息,告知了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具体咨询单位的名称;对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该信息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认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申请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被告省公安厅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要求被告辽源市公安局、被告省公安厅支付诉讼开支1000.0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琼、吴艳平、吴凯、罗吉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吴琼等四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经侦支队、刑侦支队、督察审计支队、治安管理支队等机构负责人姓名属于该局须依职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二、辽源市公安局受理下级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投诉举报办理案件的程序期限等信息依法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范围。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法属于辽源市公安局需依职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在上诉人发现其未主动履职的情况下,有权通过依申请方式向该局获取该政府信息,在仍未获取信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四、主动公开政务、警务执法信息系公安机关必须依职权主动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性要求,此类信息不论是否被要求公开,被上诉人都必须自动负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能以“内部管理信息”等为由拒绝履责,也不具备对此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除非信息本身涉密,否则主动公开的规定就被虚化。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辽源市公安局作出的辽公政公依申请(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针对“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源市公安局及其下级公安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可因此向辽源市公安局……办理上述投诉举报案件的程序期限、救济渠道信息”的答复、针对“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督察机构的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的答复、针对“申请公开公民向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吉林省公安厅、公安部依法提起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方式、途径、办理案件程序时限、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上述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权利、监督救济渠道信息”的答复、针对“申请公开辽源市公安局、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其‘扫黑除恶’机构的全称、负责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的答复、针对“申请公开你局获取辽源市公安局龙山分局、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分别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分别公开2008年至2019年各年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即电子邮箱),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且须分别公开上述两局各自的信息”,并责令其向上诉人给付上述信息。三、确认被上诉人辽源市公安局不履行编制和公布2008年至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行政行为违法。四、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作出的吉公复决字[202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五、本案诉讼费及合理开支1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琼、吴凯、罗吉、吴艳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韩会志 审判员厉丽 审判员姜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雅林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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