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琼9001民初2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格瑞)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珠江格瑞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江格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区自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6612.9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19045.3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按预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直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房产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区,建筑面积为69.61平方米。2012年3月31日业委会与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五指山翡翠花园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为1元/月/平方米。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五指山市物价局备案,其中住宅的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2017年5月3日,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翡翠花园小区物业合同自动延期的回复》,回复中说明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王某位于椰风家园1栋307房面积69.61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米/月。每月物业管理费为69.61元,自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为6612.95元,根据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2月29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45.3元。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合计25658.25元。欠费期间,原告多次致电或致函被告催讨,但被告仍无理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五指山市翡翠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之间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了《五指山翡翠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该合同第四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2、调解不成的,提交五指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还查明,2017年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作出《关于翡翠花园小区物业合同自动延期的回复》,回复内容主要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帅英
人民陪审员马涛
人民陪审员王诗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皓
判决日期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