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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昌金
联系方式:0898-68576700
注册时间:2005-08-11
公司地址:海口市世贸西路6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22层BC座
简介:
物业管理与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活动中心、俱乐部、食堂等)委托管理与服务;市政公共物业管理与服务;城市道路绿化、清扫、保洁;停车场管理;泳池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安全检查、保安培训、秩序维护管理;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程;房屋修缮与装修;物业管理相关工具材料的代购;清洁工程与服务;绿化工程与服务;花卉种植及销售服务;物业管理的培训及顾问;房屋租赁服务;家政服务;搬家服务;社区超市、仓储(危险品除外);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装卸与配送;酒店服务与管理;餐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食品、农副食品、粮、油销售及配送;劳务派遣。(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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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琼9001民初88号         判决日期:2021-05-08         法院: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格瑞公司)与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原告补充新证据,本院遂再次公告,并于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珠江格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江格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五指山市××道房,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381.82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水电公摊费663.29元,合计6045.1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违约金2289.13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违约金按预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直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与开发商五指山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五指山市××道房,该房于2014年11月具备交房条件,被告于2014年11月收房。原告于2011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森林湖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2015年5月4日与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森林湖的物业管理。被告的森林湖7栋204房面积92.79平米,物业管理费为2元/平米/月。每月物业管理费为185.58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381.82元,根据约定,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截止2019年3月31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89.13元,被告还欠水电公摊费663.29元,合计欠费8334.24元。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及水电公摊费期间,原告多次致电或致函被告催讨,但被告仍无理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未进行答辩。 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珠江格瑞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业主信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3、森林湖小区物业合同自动延期的回复;4、短信催收记录;5、物业费催收函存根及拍照;6、物业费违约金计算表;7、公摊计算明细表;8、供电局提供的电费明细;9、水务公司提供的用水明细;10、《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被告何某对原告珠江格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何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对原告珠江格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对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可以确定如下事实: 原告珠江格瑞公司2015年4月4日与五指山市森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五指山翡翠花园小区住宅、别墅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2元/月×平方米,别墅3.5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2.8元/月×平方米。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按照《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由原告向业主收取,原告不得加价。如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该合同期限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2018年4月26日作出回复,因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由原告按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该按照原合同约定缴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2013年11月26日与五指山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五指山市××道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2.79㎡。该房属于五指山市森林湖的住宅,属原告物业服务范围。被告购房后,未缴纳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计29个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每月92.79㎡×2元/月=185.58元,29个月共计5381.82元。被告从2017年1月16日开始未交缴水电公摊费,其中2016年12月、2017年1月、2月共三个月,平均每户公摊水电费117.50元,则每月应交39.17元,2个月未缴公摊水电费为78.3元,2017年3月、4月公摊水电费61.64元,5、6月公摊水电费54.1元,7-10四个月公摊水电费88.17元,11月、12月公摊水电费71.22元,2018年1-3月份公摊水电费103.32元,4月-6月公摊水电费78.06元,7-9月1公摊水电费93.81元,10-12月公摊水电费66.84元,共计695.4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381.82元,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逾期交纳物业费的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其中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2289.13元。 二、被告何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的水电公摊费663.29元。 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8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帅英 人民陪审员马涛 人民陪审员王诗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皓
判决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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