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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6-6962886
注册时间:1990-06-27
公司地址: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三路1#301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门窗制造加工;金属结构制造;树木种植经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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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柏凡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02民初2610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仁建设公司”)诉被告合肥柏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凡建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仁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嫣然,被告柏凡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业仁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门窗工程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损失暂定6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5日,原告业仁建设公司与被告柏凡建材公司签订《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瑶海区采石路与长临路交叉口合钢采石苑B区幼儿园铝合金门窗、护栏等相关项目委托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合计30万元整,被告进场施工。2020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称收到剩余工程尾款5万元,被告在收到尾款后将余下门和窗全部扫尾装完。被告在收到原告尾款后便退出场地,并未进行工程扫尾工作。现原被告因工程款项的赔偿协商无果,原告特诉诸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柏凡建材公司辩称:一、原告陈述工程款合计30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规定,涉案工程实德塑钢型材推拉门窗80系列255元每平方,以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为准。原告方错误的将被告实际已收取的费用与工程总价混为一谈。根据原告方曾于2020年10月23日就工程价款计算为364610元,但被告方计算的数额超过原告方的计算结论。故被告在施工期间一再要求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对并办理结算。二、原告陈述被告方退场与事实不符,原告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原告一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承诺,工程进度款一直不能按时支付,且对原告要求对已完工工程款核对的要求一直不予理会。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11月9日,在收到原告5万元后,被告对下剩工程联系玻璃厂家,采购玻璃并着手制作。现因原告单方终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造成被告的门窗一直堆积在厂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单方终止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三、原告陈述的损失属无中生有,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与第三人的承包协议书约定下剩工程总价合计63500元,但原告对被告工程价款计算合计为364610元,目前仅支付30万元。原告现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价款并未超出64610元,原告并未因更换施工单位给其产生额外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瑶海区采石路与长临路交叉口合钢采石苑B区幼儿园铝合金门窗、护栏等相关项目委托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与承包单价:1、实德塑钢型材推拉门窗80系列255元每平方;2、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为准;3、以上单价均含材料及玻璃13点的发票,不含土建配合费,含纱窗(其他增加项目参照工程联系单或补充协议)。合同履行中,2020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上载明“本公司承诺采石苑B区幼儿园铝合金门窗工程这次收到伍万元整(¥50000)工程款合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公司把余下门和窗全部扫尾装完(但一定要把本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核对并办理结算)”。2020年12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剩余工程委托给案外人施工。后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已付工程款为30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企业登记信息、原、被告签订的《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协议书》、《承诺》、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柏凡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门窗工程承包合同》于2020年12月6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业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牛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薇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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