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982执恢43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华、劳亚丽、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98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1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2664.08元。该案经二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周文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栋健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