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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军
联系方式:021-52524567
注册时间:1999-07-16
公司地址:石门二路25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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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刚结构设计事务所与上海智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13926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诚刚结构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诚刚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智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瓴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审理需要,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刚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王尚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被告智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被告上海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莉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诚刚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智瓴公司向诚刚事务所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83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判令智瓴公司向诚刚公司支付以128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三、判令上海设计院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诚刚事务所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智瓴公司向诚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2839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诚刚事务所与智瓴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诚刚事务所承接智瓴公司委托的“句容恒大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外包装二次钢结构”设计工作(以下简称“童世界钢结构设计项目”),上海设计院系该项目总包单位,将涉案设计工作分包给诚刚事务所。诚刚事务所依约向智瓴公司、上海设计院提供了各阶段设计图纸,但智瓴公司至今尚未给付设计费。而上海设计院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对智瓴公司的欠款负有连带责任。故诚刚事务所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智瓴公司辩称,智瓴公司与诚刚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并未生效,并未满足给付订金的生效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首期10%进度款即为订金;智瓴公司与诚刚事务所就设计项目确有前期沟通,但发现其设计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未提交可供使用的设计成果。因此,请求驳回诚刚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设计院辩称,原拟将部分设计内容交由智瓴公司完成,但智瓴公司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无法满足业主单位的要求,故最终由上海设计院独立设计;在本次诉讼前,并不知晓智瓴公司与诚刚事务所之间曾签订合同,上海设计院承接的设计项目至今尚未全部完成,在2019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方提供获得业主单位认可的最终设计成果。因此,请求驳回主张上海设计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上海设计院于2017年承接由恒大旅游集团发包的童世界钢结构设计项目(包含单体项目共计28个)。 二、2018年7月16日,智瓴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设计人(乙方)的诚刚事务所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为童世界钢结构设计项目,包括单体项目共计20个,分别为入口城堡、SC110-转转杯、SC122-自控飞机、SC124-秋千、MK132-机械翻滚、SC119-悬挂飞行乘骑、SC107-飞翔影院-1、SC128-动感影院、MK10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EZ34-儿童屋、SC111-电磁弹射式家庭过山车、SC112-动感穿越、SC114-互动黑暗乘骑、SC115-5D环境剧场、SC116-歌舞剧场、SC117-特效剧场、MK123-迷宫步行场景、MK129-轨道互动射击、MK130-魔幻剧场、SC131-互动体验剧场;设计工期暂定60天;设计费总价为1500000元,于签订合同且甲方收到同比例设计费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一笔款项150000元(合同额的10%),于乙方向业主和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甲方收到相应阶段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二笔款项450000元(合同额的30%),于乙方向业主和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甲方收到相应阶段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三笔款项525000元(合同额的35%),于乙方向业主和甲方提交所有外包装设计范围内的二次钢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且甲方收到相应阶段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二笔款项300000元(合同额的20%),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且甲方收到相应阶段设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五笔款项75000元(合同额的5%);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计算模型;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后生效。 三、2018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诚刚事务所合伙人兼工程师王尚春与智瓴公司工程师周颉、上海设计院工程师顾海平等人,就童世界钢结构设计项目通过往来电子邮件多次进行沟通,邮件内容包括接收设计项目所需单体项目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等资料文件及发送部分单体项目的设计图纸、计算模型等材料。2018年9月13日,王尚春向周颉、顾海平发送电子邮件,称:“周工、顾工:恒大项目自5月18日以来,截止2018.09.13,已完成工作量统计及修改工作量的比例,请审核认定。因各种原因,我不能继续后面的工作了,希望截止今日,后续工作另行安排”;邮件附件中包含名为《补充设计合同》的文件,主要内容为SC107-飞翔影院等6个单体项目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入口城堡等8个单体项目完成部分设计工作,MK10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等6个单体项目尚未进行设计工作,自行核算设计费为1283900元。 四、诚刚事务所合伙人兼工程师王尚春与智瓴公司工程师周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18日,王尚春询问:“设计费划了吗,能付我60%吗”,周劼答复:“没这么快的,都在弄,第一笔也不可能付到你60,但是会尽量多付些给你”,王尚春再次发送上述电子邮件附件中包含的《补充设计合同》;2018年9月20日,周劼称:“王工,城堡犀牛剖切和轴线关系发给你了,希望你帮忙把塔楼核进主体模型,谢谢”,王尚春答复:“1、给我这些图,我能做什么?2、我们的合同没有包括合模工作;3、我2周前就提出不再继续后续工作;4、你没按合同要求付款”,周劼回复:“合模工作本来就是应该要做的……当然要和模型符合才能用你的施工图……不是说出了图就完事了,模型对不上图纸就是错的……你提出不继续没有用的,我们双方是有合同的,如果拿合同说事你必须要完成合同内所有任务的……” 五、诚刚事务所合伙人兼工程师王尚春曾以上海设计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由童世界钢结构设计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项目推进会议,其中2018年8月1日的会议内容为“关于恒大童世界8月20日外包装扩初图(含城堡)出图计划”。 六、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并加盖“恒大旅游集团游乐规划管理中心图纸专用章”的《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工作情况汇总》,主要内容涉及图纸质量存在的问题等,并指出钢结构专业部分的第一批单体外包装结构施工图未能按计划提供。上海设计院于2019年8月出具的《句容恒大童世界主题乐园单体外包装钢结构工作确认函》载明,于2019年5月8日提交全套城堡外包装钢结构施工图、于2019年8月1日提交SC114-互动黑暗乘骑等11个单体项目的对应三维实体模型、于2019年8月8日提交但尚未审核的单体项目外包装钢结构施工图为SC112-动感穿越等4个,落款处加盖有“恒大旅游集团游乐规划管理中心图纸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工程设计合同》、往来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智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诚刚结构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民币150000元; 二、对原告上海诚刚结构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85元,由原告上海诚刚结构设计事务所承担人民币15286.50元,由被告上海智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69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凯 人民陪审员孙晓朦 人民陪审员丁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朱颖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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