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执异54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3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孙亮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系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孙亮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与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2020)沪0106执8683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被执行人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第三人孙亮。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判决结果
追加孙亮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2020)沪0106民初180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海沪鎏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陆峻
审判员马金铭
审判员郭莉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健云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