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德生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王正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民申494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薛德生因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王正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薛德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协议无效,本案应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薛德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汤军
审判员叶一
审判员郭贵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亮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