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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颖来
联系方式:022-66267799
注册时间:2001-06-25
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办公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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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2民终5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消防)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格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利华消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工期的法定顺延权,应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现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完成工程量每月报送上诉人进行确认,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出现列明的情况。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非强制性规定而未使用合同约定有误。2.被上诉人未按期交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格创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利华消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项目防排烟系统劳务合同》一份,其中承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为原告,该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道××道××路××路以西;工程概况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占地107847㎡,总建筑面积约285678㎡,其中涉及消防与通风建筑面积约285678㎡;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包工包料(附随项目明细合计工程款300万元);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8年8月3日,结束工作日期2019年5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270天;劳动报酬的中间支付。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付进度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85%,竣工并结算完毕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留5%的质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内扣除。付款前需提供全额可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0%);违约责任:25.1(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9月初进场施工,并主张其在2019年9月初撤场。原告对于被告进场施工时间不持异议,但主张被告系在2019年7月20日撤场,另表示因被告施工存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问题等。 另,原告于2019年5月5日给付被告价款为172106.75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此款被告已经承兑完毕。对于其余的工程款,双方尚未两清。 另,经一审法院当庭询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2000000元违约金,系根据双方前述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每天100000元违约金,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合计182天,每天参考100000元,酌定2000000元,另表示超出2000000元的违约金额原告不再主张,另表示该2000000元仅指延期交工的违约金,质量问题不在原告本次诉求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2000000元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的《正荣.天津荣辰花园项目消防与通风工程项目防排烟系统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项下约定内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2000000元系基于被告延期交付涉案工程。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原、被告的涉案合同中,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的约定为“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付进度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85%,竣工并结算完毕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留5%的质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等”。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整个历时工期内并未支付被告工程款,故被告享有法定工期的顺延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20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庞艺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薛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彦文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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