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振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黑08执复13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不服桦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桦川法院)(2020)黑0826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桦川法院查明,王振海、付野飞与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桦川县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账户为32×××88内的存款5161046.57元。
桦川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执行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案中被执行人宏昌公司要求中止执行(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无法律依据。异议人宏昌公司称原判决有错误,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宏昌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一、撤销桦川法院(2020)黑0826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桦川法院(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并中止执行。二、对本案依法重新审理,驳回起诉。理由是:一、申请人根本没有将工程任何部分分、发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承包工程没有事实和证据。二、二审人民法院怀疑申请人与魏晓峰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任何道理。三、本案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复议申请人宏昌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9)黑0826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8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2020)黑0826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0826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材料款明细及汇款回单一份、账目清单及收据一份等证据证明其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桦川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6执异6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璇
审判员周金星
审判员赵昱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陶禹衡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