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梁志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882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与梁志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待发放给被申请人标的款1574697元中30%即472409元。申请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2409元的《保函》(编号PZDM202144180000000019)作为财产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本院(2017)粤1882民他4号案件中连州市宇锦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待发放给被申请人梁志平的标的款472409元。
案件申请费2882.05元,由申请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梁舒恬
书记员成彪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