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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再权
联系方式:0779-3237286
注册时间:1996-03-29
公司地址:北海市广东路156号恒宇海岸华府二区3幢二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体育场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以上项目凭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经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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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1802执2822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臻龙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经核算对账后,截至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人臻龙公司及李斌共同欠益强公司货款12890527.50元及滞纳金250万元。被执行人臻龙公司及李斌共同承担益强公司的律师费2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6200元、案件受理费133414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臻龙公司及李斌拖欠益强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200万元、律师费62500元及滞纳金60万元。第二期: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00万元、律师费62500元及滞纳金60万元。第三期:2020年7月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400万元、律师费62500元及滞纳金60万元。第四期:2020年8月1日前,支付货款本金3890527.5元、律师费62500元及滞纳金70万元;三、诉讼保全费担保费16200元、案件受理费133414元、保全费5000元,共154614元,在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益强公司;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滞纳金,以臻龙公司及李斌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进行计算,在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益强公司;五、被执行人恒利公司就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的第一期臻龙公司及李斌的欠款债务中的2062796元及滞纳金60万元(其中662796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范围内对益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益强公司收款后配合被告恒利公司签订补充购货合同,开具200万元货款发票给被执行人恒利公司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益强公司收到2662796元后,不再追究恒利公司本案纠纷中的任何责任;六、被执行人兴地公司就上述臻龙公司及李斌的欠款债务中的11232345.5元、滞纳金190万元及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滞纳金金额范围内对益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臻龙公司、李斌及兴地公司向益强公司承诺并保证:其向广东世腾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剩余的工程款中,必须通过兴地公司的账户收取不少于1200万元的工程款以保证足够款项支付拖欠益强公司的债务,否则,被执行人臻龙公司、李斌及兴地公司构成违约,益强公司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追究臻龙公司、李斌及兴地公司的违约责任;八、若各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益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益强公司愿意将滞纳金金额减半收取作为让利及鼓励,让利部分的滞纳金在最后一期应付款中扣减;若各被执行人任何一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及保证的,则益强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及滞纳金、费用一并向法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益强公司取消滞纳金减半收取的让利,恢复全额收取滞纳金的权利,滞纳金的计算按月利率2%标准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为止,且不以本金金额为限。另,益强公司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计收惩罚性利息;九、自以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天,益强公司同意把对被执行人恒利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金额1500万元的解封申请书递交给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臻龙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000万元。2020年8月18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定书确定:一、本案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因此本院将扣划的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暂存本院,待本案再审完毕后再作处理。2021年1月1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情况及执行决定表示知悉并认可。因本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待本案再审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1802执282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汤振东 审判员黄金荣 审判员何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运国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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