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宇恒兴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5财保14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宇恒兴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4820.67元。申请人沈阳宇恒兴旺运输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2101001049900210000283)为本案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4820.67元。
案件申请费3644元,由申请人沈阳宇恒兴旺运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杨慧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琦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