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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金国
联系方式:13014269151
注册时间:2015-04-24
公司地址: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4组团S-2-0号房
简介:
土石方工程;护坡工程、降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及劳务分包;混凝土加工;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公路养护;消防设施工程;温室大棚工程;土地整理工程;钢结构工程;安防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景观工程的施工及劳务分包;景观护栏的安装、园林绿化养护、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及智能化工程;户外广告牌工程;模板脚手架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实体防护类安防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强、弱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塑胶跑道、人造草坪及运动场铺装及维修施工;网围栏生产及安装;特种专业工程施工(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超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环保设备安装;集成设备安装;机械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砂石料买卖;水电暖、金属门窗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花卉、苗木种植及销售;劳保用品、五金建材、工业与民用及机场设施建筑、木材、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机械与配件、砂石料、文化办公用品、门窗的销售;建筑工程咨询业务;农业机械化服务;机电工程;膜结构工程设计、施工;膜结构(含充气膜)设计、加工、销售;膜材料购销;充气膜结构设计、加工、施工;充气膜结构(场馆)配套设施、设备租赁、安装;充气膜结构内部环境整治;塑胶跑道、人造草坪及其他运动场面层材料的销售及安装;道路清扫及道路维修;钢结构制作、加工、销售及安装;彩钢板房安装及销售;集装箱制作、安装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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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与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25民初147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明某与被告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铭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被告鎏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鎏铭公司、张某支付劳务费834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30日按53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鎏铭公司、张某承建彭阳县石岔公路,鎏铭公司、张某雇佣明某驾驶压路机。鎏铭公司、张某欠劳务费83400元,让明某开具发票后再支付劳务费,2020年4月7日,明某提供发票后,鎏铭公司、张某至今未支付。 鎏铭公司辩称,鎏铭公司未雇佣明某,未与明某建立合同关系,不应向明某承担支付义务。鎏铭公司未委托张某代理鎏铭公司雇佣明某,张某不是鎏铭公司员工,明某认为鎏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案不具备以上两项条件。明某开具发票的行为,系单方行为,不代表其与鎏铭公司存在法律关系。鎏铭公司未收到明某开具的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驳回明某对鎏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明某为张某施工的工程提供驾驶压路机劳务。2020年2月28日,结算后,张某以欠款人身份给明某出具80000元劳务费欠条,约定3月30日付款,逾期未付每天支付违约金53元。逾期后,张某未支付劳务费
判决结果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明某劳务费8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3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宽富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虎勇宝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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