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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联系方式:023-77711356
注册时间:2011-01-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柏杨路43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文艺创作与表演;影院管理;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游乐园服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酒店管理;住宿(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旅游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旅游产品的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地面接收及发射装置)销售;土地整治;房地产开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告制作;营销策划;农副产品初加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餐饮服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画、工艺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销售、租赁:图书(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展示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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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56民初11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视传媒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旅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以合同签订地在武隆区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和2021年3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被告武隆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霞、傅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视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合同尾款32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庭审理中,原告重视传媒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承担违约责任”指的是由被告以应付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景区广告片、形象宣传片项目制作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了制作项目的内容、周期、制作安排、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武隆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尾款325000元。2020年5月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尾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武隆旅游公司辩称,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宣传片、广告片的事实属实,2018年9月18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前期款项325000元。2019年3月,被告召开第一次天尺情缘景区宣传片脚本汇报会,原告以当时景区项目建设未完善影响宣传片拍摄效果为由,迟迟未开展拍摄工作。2019年10月29日,被告在景区会议室召开宣传片的拍摄工作会确定了后期的拍摄方向,2019年11月7日原告开始拍摄并表示将于1个月之内出具样片。2020年1月13日,原告提供拍摄样片,但未达到成片提交要求,被告提出修改意见后,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提交样片,但仍未达到要求,被告再次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2月26日,被告召开审核宣传片的会议,会议确认原告提交的样片未达到成片提交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3月26日,被告召开了第4次宣传片审片会,会议再次要求原告修改,但原告以天气状况不佳为由未开展修改及补充拍摄工作。2020年4月3日,被告又一次组织召开会议对原告提交的样片进行审核,要求原告重新拍摄或修改,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此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沟通,催问重拍事宜,原告均以天气状况不佳、疫情期间出差需审批等理由迟迟未进行重拍。2020年5月2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被告不接受重拍的要求,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内容。因此,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景区概念广告片,也未按照约定修改宣传片,原告提交的样片未能达到要求,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符合双方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重视传媒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微信账号个人信息截图、电子邮件往来信息截图、微信对话记录截图、《律师函》、邮政快件寄件信息及物流查询信息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广告片光盘,被告武隆旅游公司针对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工作报告(请示)审签表》《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纠纷案的情况汇报》《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报送资料审签表》《2020年1月13日宣传片修改意见》《关于第三次提出宣传片修改反馈意见》《宣传片会审意见》、微信对话记录截图、宣传片光盘,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武隆旅游公司举示的《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宣传片摄制合同》因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重视传媒公司与武隆旅游公司签订《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约定武隆旅游公司委托重视传媒公司承担景区广告片、形象宣传片项目的制作工作。该协议约定重视传媒公司制作的项目为景区概念广告片和景区形象宣传片,制作周期均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景区概念广告片的时长分别为30秒、15秒和5秒,景区形象宣传片的时长为180秒至300秒;宣传片及概念形象片制作分两步实施,均为一次性拍摄,景区开园前先期执行广告片拍摄及制作,待景区基础设施基本完工后在一次性实施宣传片拍摄及制作;制作费用总价为65万元,如只选择拍摄制作宣传片或广告片其中一项,单项价格按制作费用总价的80%收取,在单项样片审核通过后正式提交成片前一次性付清,制作费用已包含食宿交通费用。该协议在第二条关于制作周期中约定广告片和宣传片的制作阶段为“第一阶段: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指武隆旅游公司,下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影片脚本进行签字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指重视传媒公司,下同)在甲方确认脚本并提供完整资料后开始影片的制作。第二阶段:乙方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影片的制作,并提交予甲方对样片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样片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第三阶段:乙方在收到甲方样片书面修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影片修改,并向甲方提供成片样品”。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制作费的支付方式具体约定为“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32.5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2.乙方向甲方提交广告片样片审定稿,甲方确认无修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款项,即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3.乙方向甲方提交宣传片样片审定稿,甲方确认无修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10%款项,即6.5万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该协议第四条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三)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影片制作的需求,并提供影片制作所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整理,进行方案创作、三维建模、动画制作、后期素材剪辑、特效制作及合成输出。(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影片制作要求并确认制作脚本,乙方应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脚本进行影片制作。任何一方对确认的脚本有修改意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该协议第五条关于修改、验收及成果的提交中约定:“(一)为保证影片的质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制作周期,乙方提交样片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认同样片质量,不再做任何修改,所提交的样片视为最终成片。……(三)在验收通过并付清全款前,甲方不得对乙方提交的成果投入展示厅、展会、电视台及公共媒体等场所和载体播放。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上述场所和载体播放了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交的样片、片段、成片等),则视为甲方已验收通过,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费用。(四)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完成的双方签字确认的成片。按照甲方明确的提交格式向甲方提供三张合成的影片母盘,甲方未对格式提出要求的,默认格式为:数据盘两张,DVD盘一张。”该协议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的,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已支付制作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制作费的,每延误一天,应按照应付制作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交付成果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武隆旅游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重视传媒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325000元。此后,武隆旅游公司向重视传媒公司提供了白马山度假区风光片等素材,重视传媒公司指派工作人员游秀娟等人与武隆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晓兰、曾洪霞、谭璐瑶等人就合同履行进行对接和沟通。 2019年7月20日,游秀娟在微信对话中询问陈晓兰的电子邮箱,称“白马山广告片做好了,我发给你,你给领导们审一下片子”,在陈晓兰回复后,游秀娟向陈晓兰转发主题为“武隆白马山开园广告”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有“武隆白马上(山)7.20(15s)”和“武隆白马山7.20(5s)”两个视频文件作为附件。 2019年7月24日,游秀娟又向陈晓兰转发主题为“武隆白马山7.22版本”的电子邮件并附有两个视频文件,分别名为“武隆白马山(15s)”和“武隆白马山(5s)”。同时,游秀娟发送微信告知陈晓兰“晓兰姐,白马山广告片发给你了,你查收一下”,陈晓兰回复称“好的”“你把你们那部分宣传传给文总汇总”。 2019年7月25日,游秀娟向陈晓兰转发主题为“武隆白马山7.24”的电子邮件,附件名为“武隆白马山(15s)7.24”和“武隆白马山(5s)7.24”。游秀娟在微信对话中称“晓兰姐,修改后的白马山广告片已发送到你邮箱,请注意查收”,陈晓兰回复称“好的”。 2019年7月31日,游秀娟向陈晓兰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白马山广告5秒15秒”,同时附有两个名为“15s”和“5s”的视频附件,游秀娟发送微信告知陈晓兰“晓兰姐,片子发到你邮箱,请注意查收”。 2019年9月18日,游秀娟向陈晓兰发送微信称:“晓兰姐,麻烦你预约哈黄总的时间呀,我们明天下午去签字确认宣传片的拍摄脚本。(上次拍摄的是广告片)明天你们是在山下还是上办公呢?” 2019年9月24日,游秀娟向陈晓兰转发电子邮件,主题和附件均名为“9.24广告”,同时其在微信中告知陈晓兰“修改后的广告片发到你邮箱了,请注意查收”,陈晓兰回复“好的”。游秀娟称“麻烦晓兰姐催一下这周一定要付出来哦,其他没付的合作公司天天催我”,陈晓兰回复称“好”。 2019年10月8日,游秀娟在微信中与陈晓兰对话,游秀娟称“晓兰姐,刚才开会听到杨名和你通话了。麻烦晓兰姐先把所有的广告片修改信息发过来哦,我让后期修改制作……”,陈晓兰回复称“我发给他的”,游秀娟称“汇总了黄总的意见了吗,麻烦晓兰姐给黄总审一下片子”,陈晓兰称“我们部门提的意见,你们没有修改,传在黄总那里不行”“好的,你下来,大家沟通一下,在10月份务必把广告片和宣传片提交”。陈晓兰向游秀娟推荐了武隆旅游公司的摄影师微信名片,并告知游秀娟“这是我们部门专业的摄影师”“他从专业角度给你沟通修改事宜”,游秀娟回复“好的”。 2019年10月25日,游秀娟向陈晓兰发送主题为“白马山广告片191024”的电子邮件,附件为“白马山广告片191024”和“白马山广告片191024(2)”。陈晓兰在微信中询问“是一个内容吗?”游秀娟回复“是2个版本,一个是有闪频的,一个没有”。 2019年10月29日,游秀娟在微信上组建名为“白马山宣传片工作组1029”的微信群,武隆旅游公司的经办人陈晓兰、黄遵全、袁红、田丰源等加入群组。2019年11月5日,游秀娟在该微信群中传送文件“白马山宣传片脚本(20191105)”,并发表信息“各位领导:这是宣传片脚本,请您们审核,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随时提出。我们同步在完成分镜头脚本,下周去提案汇报”。2019年11月29日,游秀娟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备选的男女演员资料供武隆旅游公司选择确定。2019年12月3日,游秀娟在微信群中发表信息“我们明天再看天气,暂定7号开拍”,此后几日内双方在微信群中就拍摄所需配合及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沟通。 2019年12月7日至12月8日,重视传媒公司到武隆区白马山景区进行了实地拍摄。 2019年12月10日,游秀娟在微信对话中发送了一个15秒的视频,陈晓兰要求其在邮箱中发送。游秀娟向陈晓兰发送两个电子邮件,其中“白马山开园广告”为转发邮件,原始邮件与2019年7月20日其向陈晓兰转发的邮件一致,另一个邮件主题为“武隆白马山15秒广告片”,附件名为“1210-1”。同时,游秀娟在微信中称“晓兰姐,付款给个具体日期吧,领导天天催,我压力也很大啊”“实在不行,我只能下周一就守着你们办公了,围着曾总和李董转”;陈晓兰回复“你加紧在12月底把宣传片制作出来”;游秀娟称“这是两个项目不能混为一谈啊”“片子剪辑,调色,还要配音,都需要时间,12月底之前完不成的……硬叫出来的也要不得。我们自己的要求都达不到。片子制作需要周期”;陈晓兰回复“可以交个初稿”。 2020年1月10日,游秀娟向陈晓兰发送了主题为“白马山宣传片样片”的电子邮件并附有附件“武隆天尺景区总合成第二稿10.08(DEMO版-2)”和“审片意见汇总表”,内容为“这是白马山宣传片的样片,请审片。修改意见请统一填在表格里回传给我,已收到的邮件为准,感谢支持!”2020年1月13日,陈晓兰通过微信向游秀娟发送了《宣传片修改意见》,意见内容包括“整个画面不大气”“背景音乐需更换”“男女主角镜头显示太多”“需结合其他宣传片的镜头进行替换”等。2020年1月20日游秀娟将修改好的样本传送给陈晓兰,武隆旅游公司仍然要求继续修改。 2020年2月20日,陈晓兰向游秀娟询问宣传片的修改情况,游秀娟回复称:“晓兰姐,年前你提到:30秒广告片的大景是整个白马山景区,要改为只有天尺情缘景区的;还有背景音乐不够激昂。请晓兰姐问一下领导,广告片和宣传片还有没有其他修改意见,不用做excel或word,麻烦晓兰姐汇总列出来微信发给我就是,我转发给后期老师,我们复工时间目前还没定。”陈晓兰发送《宣传片修改意见》并称“请再次修改”“再次修改都达不到我公司要求,一再延误景区宣传,真的大家都不好交代”。 2020年2月25日,重视传媒公司与武隆旅游公司的经办人会面并协谈,武隆旅游公司再次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3月12日,游秀娟向武隆旅游公司新的经办人曾洪霞发送了修改后的宣传片,曾洪霞向游秀娟发送了9条修改意见,包括“部分场景缺文字提示”“场景转换不顺畅”“缺少迎亲场景”“缺少美食元素”等。 2020年3月20日,曾洪霞在微信中要求游秀娟将重视传媒公司提供的宣传片样片中“飞天之吻”游乐设施部分截取一张图片供其做展架宣传所用,游秀娟表示同意,并向曾洪霞发送了截取的图片。2020年5月21日和2020年9月27日,武隆旅游公司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白马山景区推出“520爱情主题作品”万元征集活动》和《“国庆去哪儿”有解了!白马山“飞天之吻”给你双倍快乐!》两篇文章中,均使用了游秀娟发送的该图片。 2020年4月2日,游秀娟向武隆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谭璐瑶发送了修改后的宣传片样片。2020年4月3日,武隆旅游公司组织召开宣传片审片会议,并提出会审意见,曾洪霞于2020年4月4日将《4月3日宣传片会审意见整理》发送给游秀娟。整理意见中指出宣传片样片存在缺少文字说明、主题不够鲜明、片段较为零散、画面和背景不够契合、画质清晰度不高、镜头重复过多、镜头中人员稀少等具体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和建议中既涉及转换总体拍摄思路,也涉及增加、改善具体镜头。游秀娟收到后回复:“我发给领导看了,截至目前董事长只看过最新的2个版本,我们申请后天(周四)开个会,当面提交汇报之前的第一个有故事主线的版本,其他版本我们也带上,再一起协商下一步怎么做。” 2020年4月22日,游秀娟代表重视传媒公司到武隆旅游公司就宣传片修改事宜进行当面沟通。2020年5月12日,曾洪霞向游秀娟询问宣传片补拍事宜,游秀娟回复“还没有确定好,确定好之后第一时间回复你”。 2020年5月19日,重视传媒公司委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向武隆旅游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武隆旅游公司三日内沟通合同履行后续事宜并支付合同尾款325000元,若需要继续修改宣传片或广告片内容按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费用。曾洪霞于2020年5月21日签收了该《律师函》。2020年8月19日,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重视传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隆旅游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32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法庭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双方的工作人员在微信对话、电子邮件中发送的文件、文字等均属于《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中所称的“书面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50元(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林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之平 书记员黄翠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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