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杨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闽0503民初4727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蒲杨与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照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悌霖及三雄照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蒲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雄照明公司支付所欠的3月份未结工资人民币3635.1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98715元(6581元/月*15个月=98715元)。事实和理由:蒲杨与三雄照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蒲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于2017年6月9日作出泉丰劳仲案【2017】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三雄照明公司支付蒲杨2017年3月份未结工资3635.12元,对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但事实是三雄照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三雄照明公司应当向蒲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8715元。
三雄照明公司辩称,一、三雄照明公司依法解除与蒲杨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蒲杨支付赔偿金。蒲杨与三雄照明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蒲杨的岗位是外勤员,工作地点是广东省/福建省/甘肃省,三雄照明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经营销售需要,对蒲杨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合理调整,且三雄照明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3月2日、3月18日发函通知蒲杨前往兰州联络处报到上班,但是截止2017年3月30日,蒲杨仍未前往兰州联络处办理报到上班手续,蒲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三雄照明公司的工作安排,三雄照明公司可以解除与蒲杨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赔偿金。二、蒲杨于2011年5月15日入职,由于蒲杨不服从安排调动,三雄照明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与蒲杨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2011年5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蒲杨与三雄照明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工作岗位为售后服务专员,工作地点闽南。同日,蒲杨出具一份签收表,确认收到《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并承诺愿意接受手册内的各项雇用条件的所有的规章制度。2014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工作岗位为外勤员,工作地点广东省/福建省/甘肃省。2017年3月2日三雄照明公司通知蒲杨于2017年3月14日前至兰州联络处报到上班,工作职位和工资待遇不变,如逾期未报到上班的,将作旷工处理,如对报到时间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三雄照明公司书面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如期到兰州联络处上班。2017年3月17日三雄照明公司又向蒲杨发出通知,要求蒲杨于2017年3月30日前往兰州联络处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视为自动离职。蒲杨仍未前往兰州联络处报到,一直在闽南办事处上班至2017年3月30日。2017年3月31日三雄照明公司以蒲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蒲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7年4月27日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蒲杨与三雄照明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并于2017年6月9日作出泉丰劳仲案【2017】107号仲裁裁决书,蒲杨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7年6月23日就该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泉丰劳仲案【2017】107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要求你至兰州联络处上班报到的通知》、《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及双方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1、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蒲杨工资3635.12元;
2、驳回蒲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蒲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慧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赖丽萍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