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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401万元
法定代表人:白厚增
联系方式:010-50949362
注册时间:2001-05-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经营;健身服务;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体育器材、计算机软件、手机软件、化妆品、科研设备、健身器材、文化体育品及配套产品、医疗器械一、二类、食品添加剂;组织体育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营篮球、羽毛球、网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手球、跑步、自行车、射箭、轮滑、跆拳道、舞蹈体育项目;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受委托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食品、受委托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生产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1至5层全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何营路9号院1、2、3、9、10号楼(不含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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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秋枫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华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3860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秋枫与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比特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华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科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玉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秋枫,被告康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泽民、杨颖,万科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秋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78.66元(详见医疗花费清单),120急救费191元,辅助器具费165元(医院吊带100元+自购65元);二、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3163.3元(7828.49*12/365*90);三、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55元;四、要求判令第二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华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10月24日,我到物业为自家住房交纳冬季取暖费。当天北京市大风天气,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用的路障被风刮到人行道中间,路障中间的安全带将我绊倒摔向旁边的井盖。由于疼痛我当时无法站起。现场的邻居帮忙联系了物业,物业人员和施工方先后赶到,拨打了120,一同去往北京积水潭回龙观医院急诊治疗。检查结果肩关节脱位(右),肩盂骨折(右),脱位复位后急诊医生建议咨询专家,关于骨折部位要不要进行手术防止经常性脱位,后经北医三院骨科专家确定可以保守治疗,之后在积水潭回龙观医院做的复诊,在积水潭新街口医院做了康复治疗,我在治疗期间发生了医疗费和误工损失。本次纠纷根本原因是被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故诉至贵院。 康比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答辩人确系昌平区2019年健身步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截止到10月24日工程已进行数月,施工作业已基本结束进入最后的步道面层的晾晒阶段,整个施工场地整洁有序,施工前已将施工情况及安全提示向广大业主进行了公告公示,小区居民均知悉。施工期间,答辩人在施工场地明确设立了警戒线及安全锥桶,警戒线上悬挂了“道路施工,请您绕行”的安全提示,意在安全提示的同时也是防止行人和宠物踩踏。安全锥桶上有明显的反光条,施工路边有路灯照明,且事发时为下午4点,也不存在光线不足等因素。2、原告摔伤时,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并不在场,也未见原告提供的相关摔倒过程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真正的摔伤原因。假如像原告所说,安全锥桶被大风刮到道路中间,导致其被警戒线绊倒,那更加属于自身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意外摔伤事件,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在本案中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提示保障义务,无过错,原告的摔伤与答辩人的工程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科物业辩称,2019年社区居委会引进昌平区惠民“健身步道”改造工程,由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服务中心配合施工方完成施工安全提示工作。1.联合社区居委会发布纸质版“健身步道施工改造告知书”中已明确提示:施工现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请不在工地周边围观、逗留:施工现场部分通道将封闭,请您按照现场提示标识通行,注意通行安全2、通过管家微信朋友圈推送施工现场注意安全及其他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中心履行了在本次施工改造过程中安全提示告知义务,故不承担本次“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基于相应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康比特公司系昌平区2019年健身步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华家园物业服务中心为金域国际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24日,郭秋枫在施工工地附近摔伤。事发当日,物业工作人员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共同陪同郭秋枫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就医,花费救护车费用191元。经北京积水潭医院初步诊断为肩关节脱位(右)、肩盂骨折(右),诊疗建议:1、支具制动固定、对症,免负重、冰敷、抬高患肢、功能锻炼;2、1周门诊复诊;3、建议运动医学科进一步就诊。郭秋枫共计花费医疗费742元。2019年10月27日,郭秋枫前往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就诊,花费挂号费60元。2019年10月28日,郭秋枫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花费挂号费300元。2019年11月15日、22日、26日,郭秋枫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复诊及康复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6.66元。就诊期间,郭秋枫共计花费交通费255元。2019年10月25日,郭秋枫在北京积医健元假肢矫形器技术中心购买医用固定带花费100元。2019年10月29日,郭秋枫自上海专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手臂吊带花费64元。2019年11月15日,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休假证明书,诊断:右肩关节骨折脱位,全休1个月(补自2019年10月24日开始)。2019年11月26日,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休假证明书,诊断:肩关节脱位,肩关节痛,全休两周。 本案庭审中,郭秋枫陈述,其系被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带绊倒导致摔伤。康比特公司表示,对事发经过不清楚。万科物业公司称摔倒地点在当时施工的健身步道,现场保安说看到反光锥倒在附近,但不清楚具体经过。庭审中,关于实际误工情况,郭秋枫陈述其虽无工作,但负责在家照顾两个孩子
判决结果
一、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郭秋枫医疗费、医疗器械费、救护车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711.73元; 二、驳回郭秋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郭秋枫负担388元(已交纳),由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玉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婵娟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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