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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剑
联系方式:0371-88880000
注册时间:2004-07-30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市场内A11-7
简介:
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品、润滑油、通讯器材、办公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其他化工产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保险代理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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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铂斯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民申128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南铂斯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宣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一审被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新乡分公司)、一审第三人赵云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铂斯宣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参考了三家市场机构的折损询价结果后,确定了铂斯宣公司的实际损失为33万元,考虑了中鑫公司的过错程度,车辆被占有的时间,酌定以25%的标准作为中鑫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判决其赔偿铂斯宣公司82500元。这一做法已经充分考虑了铂斯宣公司的过错,否则应当判决中鑫公司全额赔偿。二审判决以铂斯宣公司未及时行使诉权为由认为是铂斯宣公司扩大了损失并判令中鑫公司赔偿2万元,实质上是对铂斯宣公司过错进行了重复评价。2万元是82500元24%。按照二审法院判决数额,仅占到33万元损失的6%。因此,二审判决重复评价了铂斯宣公司的过错,严重背离了公平原则。综上,铂斯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铂斯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贺 审判员赵艳斌 审判员田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向华
判决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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