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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苗晓阳
联系方式:0392-3398226
注册时间:2005-10-25
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70号
简介:
供电服务;电力工业系统所需金属材料、水泥、木材、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售;电力技术服务,电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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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明、马志红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603民初1294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守明、马志红、马文娟、胡文超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明、马志红、胡文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保星、李艳芳,原告马文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保星、李艳芳,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海、刘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守明、马志红、马文娟、胡文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等共计45464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8日上午,受害人王某在山城区××镇××号院自家去骑电瓶车时,由于被告位于山城区石林镇小寨沟村2号院电表箱漏电,导致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仅支付2万元,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具体理由是:1、涉案的电表箱不存在漏电的事实,所谓漏电毫无根据。2、假设说电表箱漏电,死者如果没有触及到2米高的电表箱也不会被电击,其死亡与电表箱是否漏电毫无关联。因此原告的诉求与诉由不成立,最后供电公司支付2万元是为了保持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是为了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工作,这不意味着供电公司自愿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上午,受害人王某在鹤壁市山城区××镇××号院自家去开电瓶车时死亡。当日11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出警,《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排查原因为电线钉在墙上漏电导致。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电击伤。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王某家入户线挂在墙面钉子上,电线绝缘皮有破损情况。 另查明,受害人王某兄弟姐妹五人,王某父亲王守明1939年9月4日出生。致使王某被电击死亡的电线产权归王某所有,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末级保护装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现场照片6张,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5张,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1份、出警视频光盘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守明、马志红、马文娟、胡文超各项损失96091.9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守明、马志红、马文娟、胡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原告王守明、马志红、马文娟、胡文超负担3201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负担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楚新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佳龙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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