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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丽霞
联系方式:0371-67185203
注册时间:2006-05-15
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院物业楼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家政服务;百货销售;人才中介服务;电梯维修;场地租赁;停车场管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保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楼宇设施、建筑智能化设备、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餐饮服务;餐饮管理咨询;住宿;市政设备养护、维修;洗涤服务;会议会展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家政服务(不含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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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02民初3007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7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7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实际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郑州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77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郑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冯莹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惠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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