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0403民初30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史永峰
审判员闫雪竹
人民陪审员任丽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立新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