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雨、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1民终7687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田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航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货运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江西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空港地服公司)、红谷滩新区宠乐游宠物店(以下简称宠乐游宠物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上诉人田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安、被上诉人深圳航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勇、皮芃、江西空港地服公司与宠乐游宠物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宠乐游宠物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雨上诉请求:深圳航空、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江西空港地服公司、宠乐游宠物店依法赔偿的损失10万元整(待司法鉴定价值后再变更诉讼请求)并承担全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田雨交付的托运物是完好的活物,收到货物时罗威纳犬己经死亡,并且黑机场货运分公司开具了事故死亡的单据,单据上明确写明是事故死亡,并且承运人在运输中将装有罗威纳犬的笼子套上尼龙丝袋子,全程进行封闭的运输。以前田雨托运犬的时候,从来不在笼子外套密封的尼龙丝袋子进行全封闭的运输。当时运输时是夏季,南方天气已经很酷热,在小小的封闭的不透气的空间,长时间运输,又是酷热的夏天,罗威纳犬是大型犬,呼吸量巨大,在密不透气的笼子里肯定缺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根据此条规定无须举证都能推定的事实是罗威纳犬死亡是因缺氧造成的,但一审法院连最简单的生活事实都错误认定,田雨提货时黑机场货运分公司出具事故死亡的单据,在飞机上或在机场上运输中造成的死亡原因,举证责任完全是承运人,黑机场货运分公司的单据中都承认是事故死亡,举证责任肯定是深圳航空、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江西空港地服公司、宠乐游宠物店,田雨也不可能去机场里面查明死亡原因,也不能让田雨到飞机上查明死亡原因,举证责任是对方,但一审判决确让田雨举证,这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审理中田雨明确上诉请求赔偿的损失的金额为30万元。
深圳航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意见与一审一致,请求法院驳回田雨诉请。
黑机场货运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黑机场货运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黑机场货运分公司并非本案货运合同当事人,对案涉宠物狗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货物损毁灭失的责任。本案的货运合同关系中,托运人为江西空港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深圳航空公司,仅仅是承运航班将落地为哈尔滨机场,货物落地、卸机并非由黑机场货运分公司负责,只是卸机后进入库房暂存,等待接货人提货。所以,黑机场货运分公司并非货运合同当事人,与案涉宠物狗的死亡没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根据田雨的上诉主张,其认为狗的死因是在运输中将狗笼套上了尼龙丝袋子,但袋子并非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所套,而且目前也无法确认狗的死因与套尼龙丝袋子有关,与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无任何关系。
江西空港地服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江西空港地服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田雨损失不应由江西空港地服公司承担,双方并没有就罗威纳犬签订运输合同,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田雨以运输合同为由起诉江西空港地服公司无事实依据。
宠乐游宠物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田雨上诉称在运输中将罗威纳犬套上尼龙丝袋子全程进行全封闭的运输这一点完全悖离了本案事实,根据现场照片田雨称的尼龙丝袋子是透气的,并不是不透气,更不是全封闭的,在同程运输中有许多宠物,按理说宠物身体素质应该弱于参赛罗威纳犬,但是在事后和途中健康状态都没有不良,更没有出现死亡状况,因此田雨诉请无事实依据,应当驳回。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田雨没有证据证明罗威纳犬的死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田雨诉请无事实理由,请法院驳回。
田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深圳航空、江西空港地服公司、宠乐游宠物店因运输罗威纳犬造成死亡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7日,田雨通过案外人莫文斌(为案涉罗威纳犬的训犬师)委托宠乐游宠物店将案涉罗威纳犬从南昌托运至哈尔滨,并转账给莫文斌1200元运费。莫文斌委托宠乐游宠物店对案涉罗威纳犬进行航空托运,并指定收件人为田雨。2019年5月18日,宠乐游宠物店的经营者王谦到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对案涉罗威纳犬进行托运,并将案涉罗威纳犬交付给江西空港地服公司,未声明价值,未进行保险,经航班号为ZH9752的承运航班机长确认案涉罗威纳犬装机时为活体。江西空港地服公司与深圳航空签订航空货运单,收货人为哈尔滨宠乐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声明价值、未投保运输保险,并在储运注意事项及其他一栏中备注机场自提、死亡自负。在该单据上记载的件数为2件、毛重60千克,运费660元,包装为铁笼。2019年5月18日晚23:03分,ZH9752号航班到达哈尔滨机场,搬运队员在货物卸机过程中发现后舱4区两件活体动物中的一件无反应,初步确认为死亡状态,并拍摄照片后上报给当日值班班组李子光。
一审法院认为,田雨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罗威纳犬的死亡原因及价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田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田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田雨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深圳航空、黑机场货运分公司、江西空港地服公司、宠乐游宠物店是否应对罗威纳犬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数额问题。3、应否对罗威纳犬的价值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0642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雨财产损失6000元;
三、驳回田雨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田雨负担14490元,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秀艳
审判员陈双
审判员庄金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佳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