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西彭小塆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西彭小塆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西彭小塆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小飞
联系方式:023-65820078
注册时间:2010-04-01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
简介:
一般项目:受政府委托承担粉房湾长江大桥小塆立交及西彭铝产业区B支线扩建项目的建设。**[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周锡梅与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7民初21967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锡梅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城管局”)、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彭园区管委会”)、重庆纪创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创公司”)、重庆西彭小塆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塆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锡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李大银,被告九龙坡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涛,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及其与被告小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被告华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锡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54317.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方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5688.99元(含重新鉴定产生的检查费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8346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90.83元(其中,父亲4727.25元、母亲8509.05元、女儿4254.53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9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40元,合计167015.6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22时50分左右,原告搭乘梅洪明驾驶的渝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九龙坡区西彭镇银康路永平路口时,驶入道路不平坑里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与周锡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天后于2018年12月7日出院。被告对事发路段的道路负有管理义务,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赔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九龙坡城管局答辩称,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维修养护。该单位不是涉案道路的建设单位,目前涉案道路也未移交给该单位,故该单位对原告诉称的受伤地点没有管理义务。经调取资料,涉案道路的养护单位为纪创公司。梅洪明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驳回对九龙坡城管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答辩称,该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该单位既不是案涉道路的建设单位也不是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没有养护责任。梅洪明驾驶中观察不足引发本案事故,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周锡梅未佩戴头盔,其受伤部位是头部,对其损害存在过错。周锡梅受伤入院仅4天,医生建议继续治疗而坚持出院,影响其治疗和恢复。据了解,事故发生时应当是纪创公司对事故路段进行管理维护,如事故因路段坑洼导致,相应责任应由纪创公司承担。 被告纪创公司答辩称,梅洪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单车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该公司无关。纪创公司仅有清扫保洁资质,不具有道路养护资质,该公司签订清扫保洁合同仅对事发路段进行清扫保洁工作,不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小塆公司答辩称,事故原因主要是梅洪明观察不足导致车辆侧翻。该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管理单位,对事故路段没有养护义务,因此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华信公司答辩称,本次事故是梅洪明驾驶不当造成的单车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案道路已经移交给西彭园区管委会,该公司对事故路段没有管护义务,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周锡梅的损害结果应由梅洪明承担侵权责任。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十大队出具的证明,照片,视频,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蔡家岗社区文兴街村民小组出具的居住证明,蔡家镇文昌村胡万志、尹启武等户联建房委托建房协议,江津区蔡家镇自来水厂收费收据,燃气费收据,户口簿、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周昌伦、陈安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江津第六中学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周锡梅外出务工证明,重庆延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粉房湾长江大桥小塆立交及附属B支线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西彭园区管委会小塆立交道路清扫保洁项目服务合同,西彭工业园区路灯维修工程合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西彭园区小塆立交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纪创公司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重庆市江津区粉房湾长江大桥及引道工程补充合同-小塆互通式立交及附属B支线项目建设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关于粉房湾长江大桥和津马横线项目建设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招标结果公告,移交纪要,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关于梅洪明的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周春梅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情况反映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3日22时50分左右,原告周锡梅搭乘其丈夫梅洪明驾驶的渝C×××××两轮摩托车,驶至九龙坡区西彭镇银康路永平路口,在右侧车道行驶时遇该车道中间靠左区域一凹坑,摩托车驶入该凹坑后侧翻,造成梅洪明及原告周锡梅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锡梅被送往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接受诊疗,被诊断为右侧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肺挫伤、右锁骨骨折、吸入性肺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于2018年12月7日主动要求出院,出院医嘱继续治疗。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休息半月;分别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23日,各建议原告休息一月。2019年3月23日,原告前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两月。原告周锡梅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5599.09元,其中出院以后的医疗费为436.38元。 应原告周锡梅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程度、后续医疗费、护理期鉴定,并于2019年4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周锡梅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9000元,护理期限建议为90日。原告周锡梅为此支出鉴定费244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申请,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锡梅的伤残程度、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了司法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锡梅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目前右肩关节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周锡梅出院后的续医费约9000元,或以门诊随访实际发生认定为宜,本次鉴定后无必须的医疗依赖,无续医费;周锡梅护理时限综合评定以伤后90日为宜。原告周锡梅为此支出鉴定检查费89.9元,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为此支出鉴定费3150元。 另查明,原告周锡梅系农村居民,但其于2016年起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区联建房内。本案事故发生前,原告周锡梅在重庆延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重庆延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楼盘销售代理、房地产中介及代理、房屋租赁、家政服务、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等。原告周锡梅的父亲周昌伦生于1941年7月23日,母亲陈安霞生于1947年4月4日,包括周锡梅在内,二人共有三个子女。目前周昌伦、陈安霞每月各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125元。原告周锡梅与其丈夫梅洪明的女儿梅某1生于2003年12月18日。 事故发生路段所属小塆立交道路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合作建设,两地政府确定该项目建成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养护职责。被告小塆公司系九龙坡区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实施小塆立交工程建设管理。被告小塆公司2013年1月20日授权被告华信公司签订小塆立交工程相关建设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被告华信公司遂于2013年1月作为项目业主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江津区粉房湾长江大桥及引道工程补充合同-小塆互通式立交及附属B支线项目建设合同,由后者负责施工建设该项目。2016年4月28日,被告小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验收该工程,认为该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基本完成,质量合格,同意交工。2018年3月,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作为采购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西彭园区小塆立交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项目内容为小塆立交道路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包括人行道雨水、污水等下排管道、井盖、沟渠、沉沙井的疏通与清掏,水、电设备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工作)、路灯管理和维修、绿化管护等。被告纪创公司投标该项目后中标。西彭园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4日与纪创公司签订西彭园区小塆立交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纪创公司服务内容为小塆立交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要求指定管理路段的道路和人行路板、路沿等平整完好,无坑洼)、路灯管理和维修、绿化管护、综合巡查等。2018年8月10日,西彭园区管委会、小塆公司、纪创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小湾项目清扫保洁移交纪要,约定小塆项目的清扫保洁工作自2018年8月11日起由纪创公司负责,重庆市江津区远达综合开发公司退场。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纪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4日将事故发生地的凹坑情况反映给了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该凹坑问题于2019年1月11日前被修补完成。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彭园区管委会向本院陈述:其之前所述纪创公司对案涉路段道路设施破损负有管护义务系代理人根据合同文本理解发表的意见,西彭园区管委会与纪创公司所签西彭园区小塆立交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合同中关于道路管理和维护的约定按照招标文件不属于纪创公司服务范围,之所以合同文本上载明该内容,是沿用了其他合同文本,纪创公司为了配合未提出异议,实际上纪创公司服务范围仅为约定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绿化服务、污水及雨水管网管护、路灯管护、行道树管护,不包含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本案所涉道路坑洼也不属于纪创公司管护范围;西彭园区管委会就合同所涉区域的道路养护管理没有委托固定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如果道路出现问题,都是由西彭园区管委会临时找人进行维护。 原告方表示,事故发生时原告佩戴了安全头盔;原告与梅洪明系夫妻关系,如果涉及到梅洪明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放弃向梅洪明主张权利;对于后续医疗费,选择按鉴定意见主张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锡梅支付赔偿款37239.72元。 二、驳回原告周锡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元,由原告周锡梅负担1414元,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406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周锡梅支出的鉴定检查费89.9元,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支出的鉴定费用3150元,合计3239.9元,由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罗春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蒙
判决日期
2021-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