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孟祖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7民初14733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孟祖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祖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6880.98元和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利息3932.97元、违约金6276.25元,以上合计37090.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26880.98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3932.97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后被告使用原告核发的信用卡进行了透支消费,却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孟祖庆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被告孟祖庆向原告提交《个人卡(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章程及收费标准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章程、领用合约等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以及利息、滞纳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的计收标准。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原告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查询》显示:截至2020年4月29日尚欠本金26880.98元、利息3932.97元、违约金6276.25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修订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信用卡超限费,将信用卡的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等。修订后的章程及领用合约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生效后现行章程及领用合约将同时废止。若您对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我行信用卡的,可向我行提出销户申请,我行将按规定为您办理销户手续。若您在之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次修订并将遵守修订后的章程及领用合约”。
审理中,原告陈述:第一项诉请中的利息不包含复利。滞纳金转为违约金是统一在网上进行了公告。起诉后被告未还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孟祖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本金26880.98元、利息3932.97元;
二、被告孟祖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26880.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3932.9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6元,由被告孟祖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兰霞
人民陪审员任贵英
人民陪审员陈远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庆
书记员向杉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