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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方式:023-68437557
注册时间:2008-07-04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4#夹层1#第2层、3层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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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文炜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7民初19740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文炜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迪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炜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9961.02元和截止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4761.85元、违约金5331.8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49961.02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4761.8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按计收);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审查批准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后被告使用原告核发的信用卡进行了透支消费,却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文炜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文炜斌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领用合约等附件载明了使用该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以及利息、滞纳金、年费、手续费等费用的计收标准,包括:被告作为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所有交易款项自记账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之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了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2016年11月16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修订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银行对原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包括将信用卡“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 原告提交的《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查询》显示,被告尚欠本金49961.02元,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4761.85元、违约金5331.89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49961.02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复利以欠付利息4761.8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文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截至2019年7月15日尚欠本金49961.02元、利息4761.85元; 二、被告文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未付本金49961.02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4761.85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文炜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敖华 人民陪审员杨坤华 人民陪审员李正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晏家奇 书记员刘瀚尹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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