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于军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139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于军因与被申请人秦志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于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原审中对涉案租赁合同及欠条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被申请人申请鉴定,被鉴定机构以“无法提供比对样本材料”为由退回鉴定,法院应据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应向申请人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但却错误地判决申请人给付租赁费用,有悖法律的规定。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于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罗建华
审判员张怡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