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世强
联系方式:023-62633106
注册时间:1996-09-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
简介:
--
展开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04民初2190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845312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33523元(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及LPR暂自2017年2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逾期付款损失仍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计9788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嘉绍大桥及南接线机电工程的发包方。经招投标,原告为嘉绍大桥及南接线机电施工监理JL-6合同段监理项目的中标人。2012年12月13日,原告(监理人)与两被告(委托人)就涉案工程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原告为两被告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及南岸接线机电施工提供监理服务;第二条约定:工程监理范围包括桩号K43+261.5-K53+398.5里程范围内嘉绍大桥通信、监控、收费、照明(含景观照明)、供配电施工监理及嘉绍大桥结构安全监测巡检管理系统监理及K53+398.5-K69+416.233里程范围后南岸接线机电工程通信、收费、监控、照明及供配电工程施工监理;第三条约定:监理服务期33个月,其中嘉绍大桥及南岸接线机电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2个月(含试运行6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12个月;嘉绍大桥结构安全监测管理系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9个月(含试运行3个月),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第四条约定:监理服务费总价为2427200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2007200元、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420000元。2013年3月1日,因增加工程内容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附加监理服务内容为:水域安全监管配套设施施工监理,监理服务期为102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第二条约定:为完成水域案件监管配套设施施工监理,乙方增派监理人员三名;第三条约定:增加监理服务费施工期按平均人月人民币20908元计算,监理服务费由被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缺陷责任期监理费不另行计量支付。经计算施工期102天监理费为209080元。2013年4月2日,两被告作出嘉绍桥司发(2013)1号批复,批复中两被告同意增加南接线机电监理工程监理人数(详见附件一表二),新增人员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根据嘉绍桥司发(2013)1号批复起草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自2013年1月起原告新增加5名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为施工期6个月,监理服务费根据投标文件附件D-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第8条,按20908元/人每月计取,施工期合计新增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627240元。此后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该份《补充协议》。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及南岸接线机电工程于2014年12月23日交工验收通过。现监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交工验收证书出具后起算)已期满。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及二份《补充协议》的约定,两被告应当共计支付原告监理费3263520元。但截止于今日,被告仅支付监理费2418208元,剩余84531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监理费,但被告皆以多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监理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监理费义务,被告拖延支付监理费行为,显属违约。为此,原告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国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银钧 书记员潘瑜青
判决日期
2021-05-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