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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勇
联系方式:0598-8803367
注册时间:2001-10-26
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劳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设计交流活动的组织及策划;林木育苗,人工造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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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克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4民终346号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克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骏、邓志鹏,被上诉人余克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余克成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宇公司通过邮政专递向余克成寄发出《交房通知书》,经邮政投递员多次投递,均未妥投,该邮件被退回华宇公司。因《交房通知书》无法送达,造成逾期时间延续余克成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余克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华宇公司请求调整违约金,应由余克成对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华宇公司错误。 余克成辩称,其至今没有收到华宇公司通过邮政专递寄发的《交房通知书》,没有接到邮政投递员的电话。华宇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房,造成其在外租房、预期利益等损失,华宇公司上诉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余克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宇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金11000元(按1000元违约金/月,暂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共11个月);2.华宇公司支付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双倍安置补助费14021.04元(拆迁安置总面积434㎡-余增均88.5㎡-黄友娥、余新发115㎡=230.5㎡,230.5㎡÷434=53.11%,双倍安置过渡费为2400元/月:2400元×53.11%×11个月=14021.04元);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华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2月6日,余克成、黄友娥、余增均、余新发与华宇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人)华宇公司。乙方(被拆迁人)余克成、黄友娥、余增均、余新发。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房屋坐落于三元区××镇××巷××号,有效建筑总面积356.275平方米(其中共有部分54.2平方米若发生权属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补偿方式及安置用房:甲、乙双方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1、甲方应安置给乙方第四期旧房改造套房四套,户型(两套大套,两套小套),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计434平方米,余克成拥有2号楼401室(面积108.5平方米)、3号楼501室(面积115平方米);余克成还拥有7平方米的产权面积,甲方同意另行安置处理。余增均拥有2号楼304室(面积88.5平方米)。黄友娥、余新发拥有3号楼503室(面积115平方米,该房屋虽挂名黄友娥,但其产权由余新发独立拥有)。2、甲方无偿为余克成配套两间存储间,每间面积约16平方米。余增均304室,黄友娥、余新发503室配套的各一间存储间,余增均、黄友娥、余新发应按每平方米650元购置。3、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与安置面积1:1进行调换,双方互不补差价。4、另外安置建筑面积与拆迁房屋有效建筑总面积的差额为77.918平方米,该差额面积由余增均304室、黄友娥、余新发503室按各自差额面积以成本价650元平方米购置。5、甲方应在乙方搬迁后12个月内建好新住宅楼,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的各项条件,以供乙方返迁居住。甲方逾期交付,应按每月1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搬迁期限:乙方应当在2007年12月15日前自行搬迁完毕。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定为12个月,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两间房屋供存储物品使用,乙方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过渡安置费12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本协议起原则上逐月发放,在每月15日前付清。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1000元违约金。安置房的质量:1、甲方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应附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甲方不交付乙方上述证明文件或交付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提供的安置房的装饰标准,进户为防盗铁门;户内各室为普通木门;窗户为90系列铝合金窗配白色玻璃;室内墙面白灰粉刷;地面水泥抹平等主要内容。协议订立后,余克成按约定进行搬迁,将原房屋交付给华宇公司开发。此后,华宇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给余克成,余克成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华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双倍过渡安置补助费,其主张均被本院支持。2018年12月28日,华宇公司案涉房屋通过了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2020年3月25日,华宇公司以邮政专递向余克成寄发出交房通知书,经邮政投递员多次投递,均未妥投,该邮件被退回华宇公司。庭审中,余克成陈述未接到邮政投递员要求收件的电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余克成对安装于案涉房屋的入户铁门、室内木门、窗户使用的铝合金材料、装饰房屋使用的水泥的质量等提出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余克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华宇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余克成支付了申请费270元。 另查明,2007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的被拆迁人余增均已于2014年2月21日办理了收房手续,黄友娥、余新发已于2016年11月27日办理了房屋接收手续。 再查明,2008年11月12日,三明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华宇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安置房已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了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于2020年3月25日通知余克成办理交房手续,故此后不应计入逾期时间。余克成认为,其并没有收到华宇公司的交房通知书,也未接到邮政投递员要求收件的电话。本院认为,华宇公司提供的安置房虽然通过了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将交房通知书未送达给了余克成,故仍应按约向余克成支付余克成主张期限内的违约金及双倍安置补助费;余克成计算违约金和双倍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方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经本院现场勘验,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各项条件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华宇公司未向余克成有效送达交房通知书,故对华宇公司关于2020年3月25日之后不宜计入逾期时间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一般应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判断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违约方华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应每月支付违约金1000元过高,且华宇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房,必然会造成余克成在外租房、预期利益等损失。故对华宇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余克成逾期交付安置房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至2020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11000元;二、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余克成延长过渡安置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的双倍安置补助费14021.04元;以上合计25021.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513元,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江华 审判员王瑞峰 审判员张文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玉玲
判决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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