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刘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11执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闽01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货款10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75元等】,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LH××××车辆,但车辆无法实际扣押;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金融机构账户存款合计67635.84元,扣除执行费1498元、诉讼费1266元后,余款64921.8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但余额过少。经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人行、工商等,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双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柯建兴
执行员谢延文
执行员何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秋霞
判决日期
2021-05-06